《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参加有出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组织的赴香港或澳门地区旅游。
2、申请人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无法证明身份的;(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公民因在港澳地区违法违规被遣返回内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期限限制其再出境。
1、临猗居民;
(1)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未满十六周岁或已满六十周岁的居民,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并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4)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1.提交申请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数码照相
申请人需要提交本人数码照片两张,可直接在现场进行拍照(亦可在公安局认可的拍照点拍照,需领取照片回执)。
3.采集指纹
申请人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进行指纹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左右手大拇指),16周岁以下的申请人是否采集指纹根据其监护人的意见确定,采集后拿号等待办理。
4.受理申请
公民往来港澳通行证件及团队旅游类签注,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上真实有效的材料。现役军人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5.缴纳费用
往来港澳通行证80元/本,一地一次签注15元,一地二次签注30元。
6.领取证件
证件制作完毕后,由申请人前往受理公安局领取或寄至指定地址。
1、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签发,申请人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再次探亲类签注的,在十个工作日内签发。
(2)通过自助受理机办理再次港澳地区团队旅游的,在四个工作日内签发。
2、办理费用
往来港澳通行证: 80元/证
签注:
1.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二次有效签注30元/件;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80元/件;
2.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120元/件;
3.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160元/件;
4.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效签注240元/件;
临猗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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